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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管權力適度支持投資者獲得民事損害救濟

    ?  中國證券報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監管層正在加速推進構建一整套符合證券期貨市場特殊性的體系化制度規則,進一步完善投資者權益損害賠償制度。目前,多項證券投資者民事損害賠償救濟法律制度規則正在抓緊研究制定中。

      專家認為,監管權力應適度支持投資者獲得民事損害救濟。證券市場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制度需要監管權力的適度介入,這是一個重要的制度理念。監管權力支持投資者獲得民事損害救濟,是在法律框架內的介入,是有限度的、必要的介入,并非完全替代性的救濟,必須體系化地構建出一整套符合資本市場特殊性的制度規則。

      損害賠償救濟制度體系

      不斷完善

      各國資本市場普遍重視投資者損害賠償制度機制建設?!拔覈Y本市場在近三十年發展歷程中,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制度從無到有,從一般的民事侵權保護到逐步形成特殊、系統化的制度安排?!弊C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表示,這方面最為重要的立法成果是現行《證券法》系統規定了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民事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2003年針對虛假陳述民事訴訟出臺的專門司法解釋,作為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的重大制度創新,為人民法院審理復雜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提供重要制度遵循。以上述法律制度為基礎,人民法院站到了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最前線,開始了令人尊敬的審理證券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實踐探索。15年來,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投資者民事賠償案件,大量投資者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損害賠償。

      黃煒強調,證監會積極回應實踐需要和投資者呼聲,在立法、司法機關的指導和支持下,近年來創新推出了行政和解、訴調對接、先行賠付、公益機構支持訴訟等多種新型投資者賠償救濟機制,實踐中成功辦理了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等先行賠付案件和“匹凸匹”等10余起投服機構支持訴訟案件,形成了積極、正面的示范意義。

      其中,關于證券侵權民事賠償訴訟制度,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自2010年起,證監會就積極配合最高法院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訴訟制度,組織專門課題研究,在系統內廣泛征求意見,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對一些重點、難點問題深入研究論證,形成司法解釋的條文草案并反復修改。2018年,證監會方面根據此前與最高法院的溝通討論情況,形成了新的條文建議稿。

      協調行政首判權

      與司法終判權成重點

      黃煒認為,要實現好對投資者的個體保護,僅僅依靠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存在著一系列特殊的難題,市場各方有關的討論非常深入。一是如何解決由于投資者人數眾多帶來的訴訟方式問題;二是如何解決中小投資者主張賠償的專業能力不足問題;三是如何解決證券違法多元主體的責任分配問題;四是如何解決及時穩定市場預期需要的民事賠償實現時效問題;五是如何定位和明確行政監管支持投資者獲得救濟的職責和方式問題。

      多位專家認為,要立足于我國證券市場以散戶為主的投資者結構特點,針對中小投資者處于市場弱勢地位的實際情況,進行專門的制度安排,提供專門的法律保障。這項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要在一般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基礎上,從實際出發,充分借鑒境外成熟市場做法,進一步完善相關各項制度機制,發揮好立法、司法、行政、市場等各方力量,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探索,共同努力,將證券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落到實處。

      “由于立法規定比較原則,對證券市場民事責任追究,最高法院通過了一些司法解釋,對具體法律適用進行規定補充。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最高法院也同時啟動了相關司法解釋研究工作,力爭在操作層面進一步細化解釋的規定?!弊罡呷嗣穹ㄔ合嚓P人士透露,近年來,各地法院也受理一些相關民事賠償案件,對舉證責任規則、因果關系認定、損失計算等進行積極探索,積累一些經驗??梢哉f,人民法院一直對資本市場法制建設給予高度關注,并發揮著應有的作用。

      前述人士表示,目前鑒于市場違法行為發展態勢,各方面對最高法院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期望強烈。在開展司法解釋工作中,一個問題需要重點考慮,這就是司法最終判斷權與行政機關首次判斷權協調問題。在保障法律事務統一方面,司法與行政保持統一裁判尺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適度介入私權救濟

      多位專家認為,監管權力應適度支持投資者獲得民事損害救濟。

      “有效的投資者損害賠償制度,不僅具有彌補投資者因違法行為遭受損失的救濟功能,而且具有讓違法者付出成本代價的懲罰功能?!秉S煒表示,有數據表明,美國證券市場責任主體因被提起集團訴訟平均每年會產生超過千億美元的經濟負擔,在實現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的同時,極大地實現了對違法者懲戒。如果考慮行政和解、公平基金、證監會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實現的投資者賠償救濟和違法者成本付出則更為可觀。

      “從打擊或者是抑制違法行為角度來說,目標應該是‘不枉勿縱’?!北本┐髮W法學教授郭靂表示,從救濟角度,應是“有效賠償、適當方式”,不是賠償金額越高,就是對投資者越好的保護。因為投資有風險,這個風險的降低很大程度上應通過分散投資來解決的,而未必是通過賠償,特別是比充分更多的賠償來實現。私力救濟的單一方式從目前看效果并不理想,民事訴訟、和解、仲裁、先行賠付、公平基金等多渠道救濟方式應是去探索實現的。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顧功耘建議,一是要注意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頂層設計,應該以便利、高效、低成本為選擇原則進行制度設計,包括對于行政調解、公益訴訟等制度設計的選擇都應遵循這一原則。二是應該將證券投資者保護上升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高度對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和小型機構投資者,應給予重點保護。三是證券市場的責任應該合理分擔。在證券市場發行中,責任的主要承擔者,首先是發行者,其次是保薦人,尤其是故意違法作假、欺騙操縱的更是負主要責任。

      “在鼓勵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應從提高投資者的訴訟能力和解決人民法院的專業能力兩方面作為基本的進入,著力解決投資者舉證難和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后的查證、認證難,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弊罡叻ㄏ嚓P人士建議,立法對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應與一般投資者個體民事權利保護訴訟模式有所區別。在人民法院證券審判專業力量稍微加強的現實背景下,人民法院工作需行政機關提供更多支持,需行政機關對各級法院在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的司法認定方面提供盡可能多的幫助。比如建立專業陪審員制度,由專業監管人員擔任案件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

      該人士強調,目前比較緊迫的是協調推動建立證券市場就專業事實進行第三方司法鑒定機制。

      清華大學法學教授湯欣期待,希望交易上和損失上的因果關系準確界定能更好的進步,僅僅按照法律上一刀切的因果關系確定,恐怕已不能完整反映現在市場上比較復雜的因果關系。希望投資者自發發起的民事訴訟跟先行賠付之間能形成良好的共生關系。

    責任編輯: 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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